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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
    蔡明高股份有限公司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蔡明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高 被   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彭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謝耀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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