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穩茂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燁原名黃
- 被告
- 黃建燁原名黃
丁○○原名黃
乙○○原名黃
丙○○原名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其餘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穩茂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六日,邀同被告黃建燁(原名黃溫成)及訴外人羅瑞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三月六日,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減碼後現為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被告穩茂興業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五百六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四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法被告黃建燁(即黃溫成)及訴外人羅瑞美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查訴外人羅瑞美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死亡,而被告丁○○(即黃精龍)、乙○○(即黃嘉玲)、丙○○(即黃嘉琪)等為羅瑞美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聯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計算表一紙、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穩茂興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邀同被告黃建燁(原名黃溫成)及訴外人羅瑞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三月六日,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減碼後現為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被告穩茂興業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五百六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四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法被告黃建燁(即黃溫成)及訴外人羅瑞美應負連帶償還責任。惟訴外人羅瑞美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死亡,而被告丁○○(即黃精龍)、乙○○(即黃嘉玲)、丙○○(即黃嘉琪)等為羅瑞美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以書狀為何陳述抗辯以供本院審酌。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千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穩茂興業有限公司前開借款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計算表一紙、戶籍謄本二份附卷為證,堪認為真實;又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羅瑞美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死亡,而由其子女丁○○(即黃精龍)、乙○○(即黃嘉玲)、丙○○(即黃嘉琪)等繼承之事實,亦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在卷足憑,核屬相符,亦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官 劉邦遠
~B 法院書記官 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