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政錄
- 原告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錄 送達代收人 林達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 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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