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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郭宏銘

  • 原告
    甲○○
  • 被告
    健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呈仕 被   告 健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銘 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瑾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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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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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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