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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呈仕
被告
健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銘
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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