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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呈仕
被告
健躍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銘
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原告請求之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改適用簡易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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