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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亨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謝耀德

~B書記官 林呈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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