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 原告
- 女媧石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星燁
- 訴訟代理人
- 徐永城律師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侵占出售邱明來貨款之詳細數額及證據、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之證據、出售玉佛寺貨物之名稱、數量等證物)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官 劉邦遠
~B 法院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