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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
女媧石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燁
訴訟代理人
徐永城律師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侵占出售邱明來貨款之詳細數額及證據、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之證據、出售玉佛寺貨物之名稱、數量等證物)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官 劉邦遠

~B 法院書記官 鄭智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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