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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七三四巷十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成   住 送達代收人 蔡得水   住 被   告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七三四巷十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一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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