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劉邦遠
~B法院書記官 高建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劉邦遠
~B法院書記官 高建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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