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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五日,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九百八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一00年七月五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現在年息百分之九.二二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按每月為一期繳納本息,共分一四四期平均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九百七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一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帳務查詢單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因遭逢九二一大地震,所有資產業經所承建之大樓住戶以假扣押之方式凍結,故無法清償本件借款利息,請准予展延至被告與住戶間之民事訴訟終結後,再予分期償還。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七月五日,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九百八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一00年七月五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現在年息百分之九.二二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按每月為一期繳納本息,共分一四四期平均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九百七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一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被告則均以其遭逢九二一大地震,所有資產業經所承建之大樓住戶以假扣押之方式凍結,故無法清償本件借款利息,請准予展延至被告與住戶間之民事訴訟終結後,再予分期償還等語置辯。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九百八十萬元,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放款帳務查詢單一紙為證,且為被告所是認,足認為真實。雖被告辯稱其遭逢九二一大地震,資產業為其所承建之大樓住戶假扣押,以製無法清償,惟查被告受假扣押之不動產,與本件界款之清償無涉,其所辯,並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九百七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一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官 劉邦遠

~B 書 記 官 陳健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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