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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穩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己○○原名黃溫

        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穩茂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元;(二)郵費:四百九十七元(聲請人原給付一千零二十元,惟業經發還剩餘郵票費五二三元,有送達證書可憑,應予剔除);(三)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總計五萬六千九百八十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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