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運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將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里段○○○○段一三五之二六地號之住宅新建工程,委由相對人承攬施工,並訂有工程契約,茲因相對人未依工程契約所定工程期限完工,致聲請人之權益受損甚鉅,故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埔里第三市場郵局存證項函第10號,通知相對人儘速履約,惟上開信函竟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惟查,聲請人上開存證信函批退之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並非因遷移不明而退回,與首揭規定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