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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號

原告
曜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壹拾叁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請務必註明本件案號,以免重複起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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