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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返還溢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原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告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路八五巷三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洽基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清水鎮○○○路八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張連義即益和工程行 住台中縣沙鹿鎮○○路永安巷一一O之一
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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