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 原告
- 億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瓊雪
- 被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之債務履行地(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否則即有違民事訴訟「以原就被」之管轄原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區○○路五九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按;又兩造所簽訂之保險單中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上開保險單附卷可稽,而兩造均陳稱雙方並無約定被告給付保險金義務之債務履行地,則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法院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