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屈忠一即玖順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賴金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蔡瑞哲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二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昇旺營造有限公司 │AL六七六一四一│壹拾壹萬陸仟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 │ │ │行 │ │0 │ │ │ │ └─┴─────────┴─────────┴────────┴────────┴───────────┴──┘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