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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林清河即添興磁器工廠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美玲

~B書記官 蔡瑞哲~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添興磁器工廠 林清│0000000 │肆萬貳仟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行│河│││││└─┴─────────┴─────────┴────────┴────────┴───────────┴──┘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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