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 聲請人
- 臺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景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碧霞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撤回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忠字第二七九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因相對人景玄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致聲請人所寄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公司登記卡、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按所謂公示送達,不過公示應送達文件之內容,視作以交付應受送達之本人,非如普通送達或囑託送達之可以使本人確知書類之內容,故不得輕易為之。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原因而公示送達,需受送達人可能由法院知悉公示送達之情形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抗字第二十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景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三六五號,惟已歇業,而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則設於彰化市○○路二三七巷三0弄一號四樓之一,非本院轄區,是以相對人無法由本院公告知悉公示送達之情形,因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