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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
臺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景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霞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撤回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忠字第二七九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因相對人景玄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致聲請人所寄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公司登記卡、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按所謂公示送達,不過公示應送達文件之內容,視作以交付應受送達之本人,非如普通送達或囑託送達之可以使本人確知書類之內容,故不得輕易為之。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原因而公示送達,需受送達人可能由法院知悉公示送達之情形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抗字第二十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景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三六五號,惟已歇業,而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則設於彰化市○○路二三七巷三0弄一號四樓之一,非本院轄區,是以相對人無法由本院公告知悉公示送達之情形,因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健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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