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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
興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全虹收受存證信函之回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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