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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運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將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里段○○○○段一三五之二六地號之住宅新建工程,委由相對人承攬施工,並訂有工程契約,茲因相對人未依工程契約所定工程期限完工,致聲請人之權益受損甚鉅,故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埔里第三市場郵局存證項函第10號,通知相對人儘速履約,惟上開信函竟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惟查,聲請人上開存證信函批退之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並非因遷移不明而退回,與首揭規定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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