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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張國忠

  • 原告
    甲○○與被告宏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右三人送達代收人 陳克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宏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折合銀元陸拾叁萬貳 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玖 佰捌拾壹元,及郵票費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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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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