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弘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源律師
- 被告
- 連春營造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中寮鄉○○路四五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宏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益茂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