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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
曜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誠
被告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國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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