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年亨 被 告 吉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