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路八五巷三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洽基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清水鎮○○○路八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張連義即益和工程行 住台中縣沙鹿鎮○○路永安巷一一O之一 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