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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田 送達代收人 詹正田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人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二)補繳送達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賴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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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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