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元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一巷七號五樓
- 相對人
- 丙○○ 住台北市○○街○段二巷三號二樓之三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元;(二)送達郵費:一千零三十六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共計九萬九千五百三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益茂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