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詮亞股份有限公司王│AQ0二四五一三│壹拾伍萬叁仟元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 │ │ │屯分行 │學堯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