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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詮亞股份有限公司王│AQ0二四五一三│壹拾伍萬叁仟元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  │ │ │屯分行      │學堯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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