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更正證明書內聲請人正確姓名。 (二)補繳送達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 書記官 賴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