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田 送達代收人 詹正田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人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二)補繳送達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賴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