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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一七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
明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三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四八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三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亦確實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案號為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四八號,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廖健男

~B書 記 官 林呈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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