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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湖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誠泰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十年期債票(號碼Z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共十張,四至二十期息票)共新台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誠泰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十年期債票(號碼Z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共十張,四至二十期息票)共新台幣壹仟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健男

~B書記官 盧懿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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