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湖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誠泰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十年期債票(號碼Z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共十張,四至二十期息票)共新台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誠泰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十年期債票(號碼Z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共十張,四至二十期息票)共新台幣壹仟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健男
~B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