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南投縣力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新營造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街二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三德營造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路四八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據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嗣後追加依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兩者法律關係不同,核屬訴訟標的之追 加;被告等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為此訴之追加,且二訴訟標的所依據之法律事實並 不相同,自屬有礙訴訟之終結及被告之防禦,故原告訴之追加,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