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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 原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送達代收人 陳清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街一三一之二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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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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