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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壬○○
送達代收人
辛○○
被告
北群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及左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庚○○

         丙○○○

         丁○○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十九號七樓

         乙○○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鄭智文

本件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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