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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原告
甲○○○○○○
被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富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於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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