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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吳水富

  • 原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原   告 甲○○○○○○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富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於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有其公司變 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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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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