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 原告
-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雄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富
- 訴訟代理人
- 阮春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於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