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甲○○ 南投縣魚池鄉瓊文巷10之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述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訴訟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前項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法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