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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甲○○ 南投縣魚池鄉瓊文巷10之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述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訴訟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前項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庭法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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