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 聲請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且上開登載就證券之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等票據記載事項之登記,應與欲宣告為無效之證券內容相符,否則即無法對該證券生公示催告效力。經查,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號事件,聲請人聲請書所載、本院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及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支票發票人欄,均僅記載「台灣銅箔股份有限公司」,惟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人,除上開公司名稱外,尚有負責人姓名之記載,兩者顯不相符,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從對附表所示之證券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淑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付款人 發票人 支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台灣銅箔股 BR六八九 肆萬柒仟陸佰 九十二年一月 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份有限公司 九0三九 貳拾捌元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