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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北群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辛○○

         丁○○○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街十九號七樓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五萬零五百元,應由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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