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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宏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宏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 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 度裁全字第六一六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聲請就相對人 之財產在一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就前開損害賠償事件在彰化縣 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聲請人已具狀聲請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而相對 人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六號民事 裁定、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一號提存書、調解書、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等影 本各一件,及印鑑證明一件、同意書二件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於 為假扣押而提供擔保者亦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前開證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一號、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六、九十三年度 執全字第二六九號、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六八號卷宗審閱屬實,是本件聲請返 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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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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