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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首亞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甲○○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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