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 聲請人
-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首亞經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甲○○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