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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己○○
相對人
模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千五百八十元、送達郵費一百九十元(原支出七百八十元,退回郵票五百九十元),共八千七百七十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益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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