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
- 聲請人
- 合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本票,本院將宣告該票為無效。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趙淑容
~B書記官 盧懿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32┌────────────────────────────────────────────────────────┐│本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編│ 發票人 │ 本 票 號 碼 │ 金 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備考││號││ │ (新台幣) ││││├─┼─────────┼────────┼────────┼───────────┼───────────┼──┤│1│詹念崗│無│柒拾萬元│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