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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
合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本票,本院將宣告該票為無效。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趙淑容

~B書記官 盧懿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32┌────────────────────────────────────────────────────────┐│本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編│ 發票人 │ 本 票 號 碼 │ 金 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備考││號││ │  (新台幣)  ││││├─┼─────────┼────────┼────────┼───────────┼───────────┼──┤│1│詹念崗│無│柒拾萬元│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未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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