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北群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辛○○
丁○○○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街十九號七樓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五萬零五百元,應由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