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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陳文郁
複代理人
鄭桐木
相對人
模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源
相對人
陳吳素珍

         陳愷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捌仟仟柒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益茂

~B書記官 林豐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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