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彥
- 代理人
- 陳文郁
- 複代理人
- 鄭桐木
- 相對人
- 模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金源
- 相對人
- 陳吳素珍
陳愷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捌仟仟柒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黃益茂
~B書記官 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