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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周玉蘭
  • 法定代理人
    黃家訓

  • 原告
    興霖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紀泗海即全盛工業社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興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訓 相 對 人 紀泗海即全盛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與聲請人簽立工程合約書,由相對人承攬國姓鄉○○段 聖賢社區四十八戶房屋新建工程中之鋼構、鋼瓦工程,然現今竟發現相對人所施 作工程部分發生漏水情形,是相對人顯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迭經督促相對人進行 修繕,更以台北古亭郵局第一五九一號存證信函予以限期催告,該催告函竟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存證信 函及退件信封各乙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 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相對人所經營之全盛工業社雖係設於聲請人寄件之地 址,即「南投縣埔里鎮○○路○段四九號一樓」,然紀四海之住所係設於「南投 縣埔里鎮○○里○○○路六七號」,茲有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 卷可稽,聲請人並非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聲請人僅向「南投縣埔里鎮○○路○段 四九號一樓」發存證信函為通知,並於遭受退件,未向聲請人之住所另行寄發催 告函,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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