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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興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訓
相對人
紀泗海即全盛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與聲請人簽立工程合約書,由相對人承攬國姓鄉○○段聖賢社區四十八戶房屋新建工程中之鋼構、鋼瓦工程,然現今竟發現相對人所施作工程部分發生漏水情形,是相對人顯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迭經督促相對人進行修繕,更以台北古亭郵局第一五九一號存證信函予以限期催告,該催告函竟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乙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相對人所經營之全盛工業社雖係設於聲請人寄件之地址,即「南投縣埔里鎮○○路○段四九號一樓」,然紀四海之住所係設於「南投縣埔里鎮○○里○○○路六七號」,茲有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並非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聲請人僅向「南投縣埔里鎮○○路○段四九號一樓」發存證信函為通知,並於遭受退件,未向聲請人之住所另行寄發催告函,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俊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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