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首亞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甲○○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 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