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模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千五百八十元、送達郵費一百九十元(原支出七百八十元,退回郵票五百九十元),共八千七百七十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