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 原告
- 金鴻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介賢
- 被告
- 超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顏銘宏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廖健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