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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
享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玉梅
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告
雙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二二八二○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黃益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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